租赁公司应收账款融资的会计处理具体怎么做?

2019-05-15
来源:融资中国

  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和一般企业的资金来源其实差不多,一般都会有股权性融资,债权性融资。那么,租赁公司应收账款融资的会计处理具体怎么做?下面让我们与融中财经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租赁公司应收账款融资的会计处理具体怎么做?

  1、会计确认

  租赁公司的会计确认是将某一租赁项目的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费用正式地计入或列入公司的具体财务报表的过程,它包括同时用文字和数字描述某一项目,其金额包括在报表总计之中。


  一项通过租赁金融资产进行再融资的过程,要在财务上对资产的出售与融资的做出判断,并因此进行不同的会计确认。判断一项资产证券化交易是出售还是融资,通常采用两种方法,即“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如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分析,如果租赁公司转让资产后仍然保留已转让资产实质上所有的收益和风险,那么转让交易应视同担保融资,金融资产仍然继续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如果租赁公司转让了相关的资产后,金融资产实质上所有的收益和风险也随之转移出去,那么,交易的资产应作销售处理,所募集的资金应作为一项资产转让收入并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


  金融合成分析法——如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分析,对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因发生转移性的交易面临再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处理,取决于租赁公司的销售意图,即决定一项资产交易能否作为销售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受让方,而不是看交易形式。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于把金融资产转让视为销售进行表外处理。

  2、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

  租赁公司将应收账款提供给银行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质押,与应收账款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所以,租赁公司转让金融资产所获得的资金当作负债处理。租赁公司应定期支付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款项的本息,并对相关债权计提坏账准备。

  3、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租赁公司将其按照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账款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的等,会计事项应按照出售应收账款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4、应收账款转让的会计处理

  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的会计处理——租赁公司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无追索租赁保理融资,根据租赁公司、承租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向出售应收账款的租赁公司进行追偿,所售应收账款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这是租赁公司最乐于接受的融资方式,可以达到将既有的租赁金融资产出列财务报表的效果,而且在实务中,租赁公司更愿意将未支付租赁物件货款的新租赁项目推介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T+0方式做成租赁保理。在这种情况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租赁公司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售出应收账款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日,按照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售出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借贷方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融资损失”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应收账款融资收益”科目。


  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的会计处理——租赁公司在出售应收账款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向出售应收账款的租赁公司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租赁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账款的租赁公司负担。这样的保理融资是现时租赁保理资金市场上使用最多的融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与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借款时的会计处理相同。

  5、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从会计的角度出发,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的第一步工作同样是确认基础金融资产的转让是否属于销售,而这一点既是销售的确认问题,也是资产和负债的确认问题。与其他形式的应收账款融资的情形相同,如果作为销售,则意味着转让方取得收入而放弃资产,需要终止确认所放弃的资产;如果不作为销售,则转让方所转让的只是采取转让形式而实际上是资产的抵押,并以此暂时取得现金资产的使用权,因此,意味着一项新的负债的诞生。


  1、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销售判断的特殊性——租赁公司发起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变为现金收入,租赁公司关心财务报表中的负债水平,希望保持适度的债务杠杆比率和利息保障比率。作为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更为关心提高资本充足率,希望减少风险资产的总额。因此,租赁公司一般都希望资产证券化作为表外处理并确认交易损益。但转让交易的会计确认以事实为依据而非转让方的意愿,从而引起关于销售确认的判断标准问题。在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手段日益发展和复杂化的今天,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合约已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资产组合整体,而是包含了多个合约的集合体。资产证券发起人为了证券化的实现,需要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通常保留了基础金融资产的部分风险和和义务。因此,如果以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完全转移为标准做出金融资产的转让是否算作销售的判断,比其他的应收账款融资的情形要更加复杂。


(1)资产的风险和报酬与资产的控制权产生分离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多项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基础资产的控制权与其对应的报酬和风险产生了部分分离,即由于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可能在整体已经放弃了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但从具体方面看,却仍然保留已放弃控制权的金融产上的部分风险和报酬。


  例如,金融资产的原始权益人租赁公司可能对所转让金融该资产保留日后继续提供服务的权利。这些服务包括管理基础资产、负责租金的回收、向其他合同条款规定的服务人支付合同款项等,这些服务内生于基础资产中,随基础资产的取得和存在。因证券化安排,基础资产将和这些服务分离,服务成为一个单独的资产项目保留在原始权益人方而需要确认和计量。


  又如,为了提升信用评级,资产证券化大都采用信用等级的措施,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凭证分成优先级和次级,次级收益凭证有原始权益人认购,偿付的顺序在优先凭证之后,类似于原始权益人提供了反担保,这样内部的内部信用增级措施意味着不能将基础资产的相关风险完全转移出去,真实的销售无从实现。


  此外,资产证券化可能附有回购协议,即转让方向受让方书面承诺将来某一天以现金加上利息重新获得资产,这样的资产证券化具有销售和负债的双重性质;资产证券化也可能附有追索权协议,无论这样的交易是销售还是融资性质,直接的附追索权义务对转让人而言都意味着负债的存在。


  (2)基础金融资产的风险与报酬具有分解性


  在简单的资产交易中,未来经济利益的风险和报酬是一个整体,但是在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通过合约安排,某基础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可以被分解为若干不同性质的风险与报酬。其中一些风险和报酬已被转移,而另一些可能保留在发起人方。


  2.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销售判断——运用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分析法处理上述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交易时遇到难题,以“风险和报酬是否全部转移”的标准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难以实施。如果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风险与报酬全部转移”改为“实质上风险与报酬全部转移”,在实践中仍然会产生操作难度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等难以统一确定标准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交易,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风险与报酬全部转移”或“实质上风险与报酬全部转移”,而在于通过资产的控制权来判断。如会计中资产的定义那样“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取得并控制的”。这里的标准之一是资产能否被个体所拥有或控制。简单交易下,由于控制和风险与报酬是统一的,风险与报酬全部转移必然意味着控制的放弃。因此,强调风险与报酬的全部转移也就是强调控制的放弃。但在金融资产和负债较为发展的今天,资产控制的放弃和风险与报酬全部转移并不完全相同 。因此,以资产的控制权来决定资产的归属,更能符合今天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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