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集采,谁将出局?

2020-03-20
来源:中国药店 作者:中国药店
江苏省实行药品阳光挂网,对原省平台入围药品、原省平台未入围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创新药品、参比制剂和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新批准注册的药品等价格进行了明确限制。

3月10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结合我省(江苏省)实际,建立健全我省药品阳光采购制度,经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推进全省药品阳光采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总目标是构建药品阳光采购机制,实施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综合监管体系。


江苏省实行药品阳光挂网,对原省平台入围药品、原省平台未入围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创新药品、参比制剂和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新批准注册的药品等价格进行了明确限制。


公告中下述规定引起了零售药店圈的广泛关注:


“鼓励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议价采购。议价系统全年开放。”


“鼓励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联盟,共享结果。”


如是规定,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参与议价采购,可享受带量采购联盟的议价渠道,共享议价结果,进一步落地院内院外统一供价体系。


定点零售药店参与议价采购,江苏省并不是第一家。


2019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之后,“4+7”带量采购冲击了原有的价格体系,动辄50%以上的价格降幅,使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同品同价”呼声渐高。


2019年5月15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4部门联合下发 《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意见指出,“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连锁零售药店,可以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


2019年9月30日,国家医保局、商务部等九部门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自愿参加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用量”可以参与带量采购、以量换价。


“4+7”带量采购对零售药店的最大影响就是价格形象,“4+7”带量之后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格大幅度下降,实行进出同价、零加成,而零售药店依然采取的供销差价模式,最直观的感受就是价格倒挂严重,一些慢病患者基于价格原因回流医院,导致零售药店客流下滑、销售下降,传统的慢病会员营销模式告急。


目前,各省大都出台定点零售药店参与议价采购的文件,虽然落地执行情况不一,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议价采购在零售药店推进已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针对定点药店参与议价采购之后零售价格制定的问题,目前出现了政策和零售药店实际执行的分歧。


第一,政策可以加价


去年9月,国家医保局、商务部等九部门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如江苏省太仓市医保局发布通知称,自11月1日起,该市将对医保目录内集中招标采购的西药、中成药实行限价管理,以中标价加成15%为医保支付限价。


2019年10月,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公告指出“药店配备的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药品品种不低于50%”,“定点药店药品销售价格按照公立医院医保支付标准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比例另行规定”。


根据上述政策,相关产品可以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加价原则各地不同,一般15%是加价的上线。


第二,药店按照医保中标价销售


带量采购全面铺开之后,益丰大药房、山东漱玉平民、西安怡康医药、老百姓大药房等纷纷宣布对接国家集中采购,执行国家医保局政策,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进行销售。零售药店的价格跟进,把带量采购冲击零售的战火全面点燃。参与平台议价采购,对零售药店是利还是弊?笔者认为应该分开来看。


第一,实现“两定”价格真正统一


由于历史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经营品种区隔较大,药品规格、生产厂家等都有所区别。通过“两定”价格统一,实行院内院外统一价格体系,零售药店既可以避免负毛利销售,又能满足患者的购药需求,不致再出现降价后零售药店集体撤柜的现象。


在某种意义上讲,零售药店参与平台议价采购,为实现医保的全渠道打通,更为之后的处方外流、慢病承接奠定了价格基础。


第二,中小连锁处境更加困难


带量采购的前提是“量”。供销差价模式在带量采购语境下将不复存在,大型连锁具备以量“议价”的能力,小型连锁和单体药店则基本不具备议价能力。联盟采购固然可以减轻成本,但是毛利空间必然会进一步萎缩。


第三,低毛利品种进一步扩容


原省平台入围药品、原省平台未入围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参比制剂和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新批准注册的药品等,都明确了阳光挂网的价格策略——“不高于全国其他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这一硬性规定使得后期价格下跌成为必然。


第四,倒逼药店调整品类结构


带量采购中标厂家毕竟有限,相对于全国众多的同品种厂家而言,并不排除部分厂家因为丢“量”而被出局,直接导致市面品种资源减少。如此一来,就会倒逼零售药店进行无奈的品种调整。


第五,药事服务优先价格战


传统的零售药店往往以价格战优先,动辄打折、让利、会员促销,而药事服务属于次要方面,“两定”之后药店失去了价格战的资本,药事服务将会凸显出来。


总之,“两定”之后,药品价格统一,“高毛利”、“高价药”等某些品类将成为历史,相应地,低毛利环境下,极其考验零售药店的成本控制,精细化管理、转型经营、处方外流会成为药店必须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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