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企业“负面清单”征求意见 支持“三创四新” 鼓励深度融合

2020-05-11
来源:经济日报
《暂行规定》结合创业板定位,以及现有上市公司以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为主的板块特征,还设置了上市推荐行业负面清单。

《暂行规定》结合创业板定位,以及现有上市公司以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为主的板块特征,还设置了上市推荐行业负面清单。


由于不少在审企业仍属负面清单内的企业,《暂行规定》考虑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处理。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向保荐机构征求意见。《暂行规定》结合创业板现有板块特征,进一步明确了创业板定位,对保荐人重点推荐企业、限制申报行业等作了规定。


参照创业板改革方案相关表述,《暂行规定》明确创业板定位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可以概括为,创业板将重点支持“三创四新”企业上市融资。


《暂行规定》结合创业板定位,以及现有上市公司以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为主的板块特征,设置上市推荐行业负面清单。


根据征求意见稿,农林牧渔、农副食品加工、采矿、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黑色金属、电力热力燃气、建筑、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住宿餐饮、金融、房地产、居民服务和修理等传统行业被列入负面清单,原则上监管层不支持属于上述行业的企业申报创业板上市。


同时,负面清单也并非“一刀切”。上述负面清单的行业里,如果有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仍可在创业板上市。但要求保荐人对推荐的此类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作出专业判断,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相关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充分体现创业板服务创新创业的定位。


此外,考虑到不少在审企业仍属负面清单内的企业,《暂行规定》考虑将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处理。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的“负面清单”包容性很强,即便有些行业在负面清单内,但如果具备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特征,也能放行,体现出创业板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换代的支持。


创业板设立于2009年。10多年来,创业板市场逐步发展壮大,聚集了一批优秀企业,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创业板在创新驱动下展现强劲增长动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加速在创业板聚集。目前创业板公司中,超过九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超过八成拥有自主研发核心能力,超过七成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聚集特色突出。


券商人士分析,该规定进一步突出了创业板特色,可以更好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创业板与科创板的定位也将更加清晰,两个板块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推动创业板改革,有利于推动更多优质新兴科技类企业登陆资本市场,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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