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亿私募迎监管新规 禁止从事民间借贷、场外配资

2020-09-14
来源: 第一财经 作者:杜卿卿
对于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以及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等,《规定》表示严格禁止,同时,还要求私募基金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项目。

[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7月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达2.45万家,备案私募基金超过8.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达到14.96万亿元。 ]


9月11日晚间,证监会公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以期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7月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达2.45万家,备案私募基金超过8.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达到14.96万亿元。


发展迅速的同时,监管层也发现私募行业存在众多影响恶劣的问题。比如,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普遍性异地经营、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起草《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守住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底线、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形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具体来看,《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管理人统一名称规范,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字样。


在业务范围上,征求意见稿要求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等业务,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业务,比如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场外配资等。


《规定》对集团化私募管理人提出专门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同一主体实际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对于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以及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等,《规定》表示严格禁止,同时,还要求私募基金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项目。


《规定》还提出,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自融、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私募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也不得从事前述行为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便利。


征求意见截止到10月10日。同时,征求意见稿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对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征求意见稿规定,比如名称、主业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按规定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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