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投临空港陆港枢纽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交投临空港基金”、“母基金”)是由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共同发起设立,委托湖北交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私募”)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化产业投资母基金。交投临空港基金主要通过出资设立子基金,通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参与东西湖区产业转型升级,共享高质量发展成果。现公开招募子基金管理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子基金申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子基金申请机构原则上应为具备管理资质的基金管理人,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过去3年内累计受托管理的相关基金实缴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
(二)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3个成功投资退出案例;
(三)具有健全的投资决策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管理多只基金的,应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隔离机制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四)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五)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纪录。
二、子基金设立要求
(一)子基金规模
子基金规模应与其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相匹配,且单支子基金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母基金出资比例
母基金在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5%。
(三)运作方式
运作方式为市场化方式运作,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子基金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运作。
(四)管理机构出资
基金的管理机构或与其有股权关联的普通合伙人须对基金实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且不低于1%。
(五)基金存续期
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存续期内遇有重大事项变更或者存续期满需延期的,根据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对变更或者延期事项进行决策。
(六)投资方向
子基金应围绕枢纽经济、现代物流、网络信息安全、电子信息、高端制造等领域及相关产业项目进行投资。
(七)管理费
投资期内,原则上以子基金实缴出资总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退出期内,以子基金未退出项目投资成本为管理费计算基数。子管理机构每年最高收取管理费比例不超过2%,延长期、清算期不收取费用,且对母基金管理费收取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八)返投要求
母基金参股的子基金返投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母基金实际出资金额的1.2倍,认定的范围和标准为:
1.子基金直接投向东西湖区企业,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2.子基金投资的非东西湖区企业,于基金存续期内迁入东西湖区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按迁入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计算;
3.子基金投资的非东西湖企业,于基金存续期内被东西湖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按控股比例折算为区内返投金额;
4.子基金投资的非东西湖区企业,于基金存续期内在东西湖区投资设立法人主体,且开展实际生产销售、研发等活动的,按对东西湖区的实际投资额计算返投;
5.子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投资企业于基金存续期内带动上下游企业落户东西湖区,经招商部门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0%计算返投;
6.子基金投资的非东西湖区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东西湖区已有企业的,按对东西湖区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7.对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符合前述标准的,基金设立后年度的实际新增投资额可计入返投(此类基金中如有母基金出资,则新增投资额不重复计算返投);
8.经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九)基金托管
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建立基金专户进行托管。
(十)收益分配及亏损承担
子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原则上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方式向投资人进行分配,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母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向其他出资方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
(十一)投资限制
子基金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2.借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3.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益权;
4.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
5.首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
6.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转让所持该企业股份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7.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十二)强制退出
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中应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母基金可不经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或者不予出资。子基金其他出资人须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母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约定计算,因母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1.子基金方案确认(以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为准)后超过6个月,仍未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工商设立手续的;
2.子基金完成工商设立手续后超过3个月,其他出资人均未按合伙协议(章程)规定进行实缴出资的;
3.子基金在母基金出资到基金账户后超过6个月,未开展实际投资业务的;
4.子基金实际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未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三、申报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发送至【qiyuanjun@hbjtzb.com.cn】邮箱;
(二)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申报机构应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一式7份(A4纸双面印刷并装订成册,正本1本、副本6本),正副本均需加盖骑缝章后邮寄至湖北交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申请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申报材料一旦提交不予退还。
(四)湖北交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本申报指南相关事项负责解释。
联 系 人:齐源俊
邮寄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194号武汉基金产业基地3栋2单元5楼
申报邮箱:qiyuanjun@hbjtz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