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发展思考之六:创投基金投资人的所得税——不求优惠,只求公平

2025-12-19
来源:融中财经 作者:玉树成才
基金投资人,不求优惠,只求公平。
前言:
从萌芽到发轫到成长,20年以来,作为技术进步、科技创新的核心动力源泉,创投机构经历了从蛮荒到郁郁葱葱开枝散叶,极大的支持了大批创业企业的发展,促进了资本市场的繁荣,进而成为产业升级与经济转型、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力军。
但是,随着国内经济和国际环境的日益复杂,中国创投行业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在某些程度上,创投行业依然还在摸着石头过河,那么如何让这个行业焕发生机?迎来行业重塑新机遇?这些都需要更新的理论指导,需要不同的智慧声音和观点。因此,融中财经开设新栏目《创投发展思考》,以飨读者。
本文为《创投发展思考》系列文章之六,欢迎行业有识之士共同参与思考探讨。

创投基金化,是推动创投行业实现规模化、社会化发展的基石。当前,无论是中国还是全球,创投基金已成为风险投资的主流形式。其中,有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作为创投基金管理机制的重大创新,通过将基金出资人(LP)与基金管理人(GP)的利益高度绑定,构建起高效协同的治理结构。可以说,没有社会投资人对创投基金的广泛参与,就没有创投行业真正可持续、健康的发展。

然而,当前中国创投行业正面临一个严峻现实:社会投资人几乎全面退出。十余年前,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在创投行业总出资中占比约为30%,如今这一比例已飙升至80%以上。除部分产业资本和保险资金外,纯粹以财务回报为导向的社会资本几近绝迹。创投行业正逐渐失去其市场化、盈利性的本质属性,不再被视为机构与个人投资者资产配置的有效选项。

究其根源,关键在于现行税收政策对创投基金投资人造成了事实上的税负不公,严重削弱了其投资回报预期与信心。广大基金出资人并非奢求税收优惠,而是恳切呼吁:不求优惠,只求公平。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现行规定,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投资人可选择按“单一基金核算”或“年度整体核算”两种方式缴纳所得税:

若选择单一基金核算,投资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但仅允许扣除对应股权的原值、转让环节的合理费用及当年发生的亏损,且亏损不得跨年结转;管理费与业绩报酬明确不得抵扣。

若选择年度整体核算,则将创投基金视同企业,以其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净所得,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表面上看,政策提供了选择空间,实则无论哪种方式,均难以真实反映创投基金的运作逻辑与风险特征。税务部门多次回应称,现有政策已对创投行业给予充分考量,认为其作为特殊金融活动,理应依法纳税、贡献财政。然而,这种认知恰恰忽略了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形式的本质差异——它既非传统公司制基金,也不宜简单套用穿透征税或合并纳税的旧有框架。

要真正解决税负不公问题,必须从制度层面重新理解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运行机制,并据此设计与其匹配的税收规则。

有限合伙制的核心在于:LP基于对GP的高度信任,授权其进行专业化投资管理。基金通常将约20%的资金用于支付管理费及运营支出,其余80%用于对外股权投资。项目退出后,所有收益优先返还LP本金(有时还需覆盖约定门槛收益),只有在LP收回全部出资(及门槛收益)后,GP方可参与超额收益分配(通常为20%)。这一机制确保了GP与LP利益高度一致,也决定了LP在会计处理和投资认知上,始终将对基金的出资视为一个整体。

现实中,LP无法、也不应被要求“穿透”到每个具体项目去核算成本与收益。即便强行穿透,也无法覆盖其全部出资,更难以匹配项目退出的时间错配与风险分布。

更关键的是,创投基金天然具有“高失败率、高回报集中”的特点:成功项目往往率先退出并产生收益,而失败项目的损失认定则严重滞后,甚至需等到基金清算才能确认。但在现行税制下,一旦项目退出产生收益,即刻按出资比例计算应税所得并缴税,却无法同步抵扣尚未确认的失败项目损失,也无法扣除已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等必要成本。

粗略测算:若基金总投资额中,30%最终形成投资损失(属行业常态),另20%用于管理费及运营支出,则高达50%的成本在税前无法有效抵扣。这意味着,投资人的真实税负可能翻倍,远超一般投资活动的平均水平。这种“先征税、后认损”的机制,表面合规,实则扭曲了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关系,造成实质性的税负不公。

这正是社会资本纷纷撤离创投领域的根本原因,也是政府引导基金难以撬动更多民间资本、共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关键障碍。

我们呼吁:制定税收政策的相关主管部门,请正视这一结构性矛盾。不要成为国家创新战略的无形阻碍者,而应成为党中央关于“培育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决策部署的坚定推动者。站在民族复兴与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高度,勇于制度创新,敢于突破惯性思维。

其实,真正的改革难点并不复杂——只需将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出资,视为对一种特殊金融产品的整体投资。在税收处理上,允许投资人先收回全部本金,再对超出部分按实际到账时间,就其真实所得依法纳税。这并非寻求递延避税,而是在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前提下,实现税负公平与商业逻辑的一致。

创投基金的出资人,是有责任、有担当的一群人。他们投身创新事业,甘冒高风险,只为支持中国科技的未来。他们不求特殊照顾,唯愿制度公平。

请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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