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18.81亿元的共同退赔责任,一场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刑事官司,让千亿市值的粮油巨头金龙鱼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陷入了一场与融资性贸易有关的法律与商业的风暴中。
2025年11月19日,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鱼”)(300999.SZ)公告称,称其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并对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18.81亿元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金龙鱼在公告中表示,广州益海当庭已提出上诉,广州益海与公司均不认可一审判决,公司亦会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
案件回溯
据金龙鱼于2024年1月所披露的《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的公告》,广州益海被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为,2008年到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安徽华文和云南惠嘉签订《中转协议书》,负责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检察机关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行贿,配合云南惠嘉及其负责人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导致云南惠嘉先行提走货物后,未足额向安徽华文支付款项,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其中因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实施犯罪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18.81亿元,间接损失11.67亿元,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
而根据11月19日晚间金龙鱼所发布的公告,金龙鱼表示,根据本案开庭时查明的事实,在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过程中,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被害人”安徽华文高管及员工,与安徽华文相互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
对此,金龙鱼表示,广州益海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也不知晓,更未实施过任何帮助行为;广州益海每次货权转让前均取得了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的确认,并以多种方式告知了安徽华文实际库存情况;广州益海的采购价格并未低于“市场价格”,甚至高于市场价格,并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金龙鱼同时表示,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判决结果
2025年11月19日,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皖06 刑初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单位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被告人柳德刚构成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
3、责令被告单位广州益海对被害单位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81亿元与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被告人柳德刚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融资贸易迷雾
这起案件背后,隐藏着一段中国大宗商品贸易领域的“融资性贸易”历史。融资性贸易在大宗商品领域曾一度盛行,通过贸易形式进行融资活动,在棕榈油等行业尤为常见。
据万联网了解,此次案件的原告——安徽华文成立于2005年12月,是一家以国际贸易及服务为主业的外向型国有控股文化企业。
官网资料显示,安徽华文以“物流” “信息” “金融” “商务”四类服务要素为基础,为客户整合物流、信息、金融、商品、市场五大资源,规划供应链运营解决方案,提供运营服务。公司供应链运营服务涵盖浆纸行业、机电行业、矿产业、能源化工行业、农产业、化工行业、汽车行业、物流行业、金融行业、新兴行业等领域。
另一名涉事方云南惠嘉,成立于2000年,是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张利华持有惠嘉集团70%的股份,持有云南惠嘉30%的股份。
企查查显示,云南惠嘉经营范围包含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为主的企业。据相关人士透露,云南惠嘉曾是国内最大的棕榈油融资商,2014年云南惠嘉进口棕榈油约100万吨,占当时国内进口量的20%左右。
据公开资料显示,云南惠嘉曾与多家上市公司合作,如新五丰2009年年报曾显示,新五丰的第二大客户为云南惠嘉进出口公司,营业收入为6526.8万元,占新五丰全部营业收入的11.42%;浙商证券招股说明书也显示,2014年,浙商证券的第三大供应商为云南惠嘉进出口公司,采购金额为7769.91万元。
据悉,云南惠嘉曾成功操作过多个贸易融资项目,早在2008年就同安徽华文开展棕榈油代理进口业务,同时还通过多家银行开展相关业务。不过,但随着政策收紧,贸易融资难度加大以及棕榈油国内外价格倒挂,再加上云南惠嘉的第一大股东惠嘉集团主营房地产业务近几年低迷,云南惠嘉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保证金及货款,致使项目接连“爆雷”。
目前,企查查上显示云南惠嘉涉及司法案件237条,今年10月已被列入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为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写在最后:
对于金龙鱼而言,此次判决的影响可能远超100万元罚金本身。
更令人担忧的是18.81亿元的共同退赔责任,这一数字对于任何企业都是沉重的负担。
金龙鱼在公告中表示,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强调目前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而对金龙鱼而言,无论二审结果如何,这场涉案风波都将成为其强化合规治理的“催化剂”,从长远看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抗风险能力。